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2018年3月8日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要求,进一步推广和复制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经验,现就在天津、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0个自贸试验区,扩大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凡自上述10个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该自贸试验区内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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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2018年3月8日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要求,进一步推广和复制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经验,现就在天津、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0个自贸试验区,扩大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凡自上述10个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该自贸试验区内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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