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发协字[2018]7号

2018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86号)要求,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仲裁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强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和纠纷调解机构建设,经局批准,决定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能力建设工作(以下简称“能力建设工作”),遴选部分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有效强化仲裁调解机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能力建设工作的作用意义
  当前,越来越多的仲裁调解机构面向市场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业务,国内外创新主体对通过仲裁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需求日趋旺盛,但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服务还存在工作运行机制不够高效顺畅、相关机构业务重点不够突出、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通过遴选一批机构,重点支持其加强能力建设和提高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水平,进而提升仲裁调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遴选一批特色机构加强其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能力建设,有利于引导相关机构增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能力,培育形成一批专业化高水平仲裁调解机构;有利于推动建立行业资信,方便需求方获得资质可信、服务可靠的仲裁调解服务;有利于推动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服务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推动仲裁调解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形成有机互补、相互衔接的大保护工作格局,降低知识产权维权和保护成本,形成快速有效定纷止争的和谐市场秩序。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