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2018年4月20日

  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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