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22号

2018年5月21日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 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数据治理架构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制定数据战略,审批或授权审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督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治理有效性,对数据治理承担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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