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

2018年6月2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全面深化海关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引导企业自律管理,释放企业活力,提升企业内生动力,经过一年试点,有关企业积极配合,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此,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新监管模式改革是海关深化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以及支持与加工贸易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有力保障,是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改革实施范围
  (一)实施新监管模式改革的企业,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
  2.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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