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Letter on Seeking Comments on the Draft Amendment to the Regulations on the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of Radioisotope and Radioactive Ray Device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征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Letter on Seeking Comments on the Draft Amendment to the Regulations on the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of Radioisotope and Radioactive Ray Device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征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辐射函[2018]815号

2018年8月8日

  为进一步完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管,满足不断发展的核技术利用需要,根据国务院“放管服”相关要求,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方案有关精神,我部研究起草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现将《草案》及编制说明(见附件1、2)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意见建议格式(见附件3),向我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8年9月10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 邹冰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电话:(010)66556386
  传真:(010)66556371
  邮箱:hejishuchu@mep.gov.cn

  附件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对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实行分级管理,将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具体分级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除外),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以及具有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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