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8年9月20日

  为依法规范境外视听节目的引进和传播,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66。

  3.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10-8609328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

  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引进用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下列境外视听节目,适用本规定:
  (一)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
  (二)教育、科技、文化、综艺、体育等其他境外视听节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进境外时事性新闻节目。

  第三条 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应当有利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促进中外文化平等交流。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播出境外视听节目,应当确保在著作权授权范围和期限内。

  第六条 境外视听节目引进、播出单位应当自觉遵守中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行业自律。
  鼓励公众监督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活动。

  第二章 节目引进

  第七条 国家对引进境外视听节目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总量、题材和产地等进行调控和规划。

  第九条 境外视听节目由下列单位引进:
  (一)设区的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相应业务类别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三)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
  (四)依法开办的有线数字付费频道;
  (五)其他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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