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
Procedures for Formulation of the Rules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nd Provis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the Rul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
Procedures for Formulation of the Rules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nd Provis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the Rul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3号

2018年10月12日

  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管理,规范规章的制定、备案、解释和清理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管理,规范规章的制定、备案、解释和清理等工作,保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清理、备案等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和涉及金融体制改革、金融对外开放等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在起草过程中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党委报告。

  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不得称“法”、“条例”。

  第六条 涉及下列事项,原则上应当制定规章:
  (一)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二)设定行政处罚,或者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三)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四)新设执法检查事项;
  (五)相关规定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
  对同一或者类似事项已经制定多部规范性文件、相关制度已经较为成熟的,应当及时制定规章。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牵头负责规章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承担组织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解释、备案、修改、清理等工作;办公厅负责规章的公文审核、公布、档案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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