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2018年11月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相关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管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下列情形:
  (一)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
  (二)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自行开展安全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一)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上线,或者信息服务增设相关功能的;
  (二)使用新技术新应用,使信息服务的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用户规模显著增加,导致信息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发生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表明已有安全措施难以有效防控网络安全风险的;
  (五)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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