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11月修订)》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11月修订)》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20]10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11月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18]99号

2018年11月16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据此,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11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2012年12月实施 2013年12月第一次修订 2015年1月第二次修订 2018年11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终止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退市公司或者公司)的重新上市行为,进一步完善退市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适用本办法。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申报信息,并保证所披露或者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公司所披露或者申报信息的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筹划、决策重新上市事宜期间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转让价格。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声明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为公司重新上市提供有关文件或者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所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不表明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受理程序

  第八条 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六)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七)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最近3年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十)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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