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8]21号

2018年1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5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是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第二条 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在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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