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与此文件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公告为准。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2018年12月10日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和《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海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
  (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 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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