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Announcement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2019] No.18 -- Announcement on Amending the Specifications on the Completion of the Declaration Form for Imported/Exported Goods of the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ly Title Translated)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Announcement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2019] No.18 -- Announcement on Amending the Specifications on the Completion of the Declaration Form for Imported/Exported Goods of the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此文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四十六条“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规定停止执行。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此文件附件中“三十一、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的第(二)、(三)项内容停止执行。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此文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有关规定与公告不符的,以《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为准。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

2019年1月22日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第三条第五项,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五项、第二十七项、第二十八项、第二十九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九项、第十二项,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货物流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预录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预录入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录入时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二、海关编号
  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境内收发货人
  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五)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免税品经营单位名称。

  四、进出境关别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五、进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在申报时免予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进出口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六、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申报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七、备案号
  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账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及以后续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税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填报总册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对加工贸易设备、使用账册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减免税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二)涉及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三)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准予退运证明》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填报《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进口或结转进口(转入),填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四)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免予填报。

  八、境外收发货人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填报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填报,以半角括号分隔;对于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的,编码填报AEO编码,填报样式为:“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例如:新加坡AEO企业SG123456789012(新加坡国别代码+12位企业编码);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等其他情形,编码免予填报。
  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

  九、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一)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非邮件方式进出境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3.不复运出(入)境而留在境内(外)销售的进出境展览品、留赠转卖物品等,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4.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填报“旅客携带”(代码L)。
  5.以固定设施(包括输油、输水管道和输电网等)运输货物的,填报“固定设施运输”(代码G)。
  (二)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填报要求如下:
  1.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填报“非保税区”(代码0)。
  2.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报“保税区”(代码7)。
  3.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填报“监管仓库”(代码1)。
  4.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或转加工贸易货物,填报“保税仓库”(代码8)。
  5.从境内保税物流中心外运入中心或从中心运往境内中心外的货物,填报“物流中心”(代码W)。
  6.从境内保税物流园区外运入园区或从园区内运往境内园区外的货物,填报“物流园区”(代码X)。
  7.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
  8.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与境内(区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出口加工区”(代码Z)。
  9.境内运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的货物以及境内进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的货物,填报“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代码H)。
  10.经横琴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运往境内区外或从境内经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进入综合试验区的货物,以及综合试验区内按选择性征收关税申报的货物,填报“综合试验区”(代码T)。
  1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流转、调拨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内销货物,以及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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