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此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2019年2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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