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9年4月23日

  为维护公司登记权威性和严肃性,有效遏制公司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通过以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19年4月2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之一将意见建议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jgjzdc@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邮编100820。

  三、通过传真发送:010-88650753。

  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维护公司登记权威性和严肃性,有效遏制公司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通过以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冒用身份】本办法所称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是指未经被冒用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在公司登记注册申请材料中使用其身份证件或伪造其签字,或以被冒用人名义通过互联网进行申请,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备案的行为(以下简称“冒名登记”)。

  第三条 【撤销登记】本办法所称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公司登记、备案进行受理、调查认定,并依据调查认定结果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对已作出的冒名登记决定予以撤销、纠正不实状态,并向社会公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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