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运规〔2022〕3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运规[2019]5号

2019年5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各银保监局:

  为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强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管理,有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制定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强用户押金(也称保证金)、预付资金(以下统称用户资金)管理,有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交通运输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新业态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整合供需信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

  第三条 收取用户资金的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以及为用户资金提供支付结算、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 运营企业承担保障其专用存款账户内用户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银行承担保障本银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内押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运营企业与用户可通过协议明确用户资金的孳息归属。

  第二章 用户资金管理

  第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其中国大陆注册地的银行分别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统称专用存款账户),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以下称存管银行)存管用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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