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5号

2019年6月14日

  现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下简称出借业务)的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出借业务适用本指引。
  基金参与出借业务,是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出借业务,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监督和复核,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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