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就《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就《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0年3月27日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程序,我会研究起草了《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lbpublic@csrc.gov.cn。

  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编100033。

  5.传真:010-8806140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26日。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实施下列监督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
  (七)限制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
  (八)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十)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
  (十一)公开谴责;
  (十二)责令处分有关人员;
  (十三)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限制其权利;
  (十四)停止核准新业务;
  (十五)限制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业务活动;
  (十六)限制股东权利或者责令转让股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证监会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条 实施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坚持及时矫正、防范或者控制风险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实施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实施机构作出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应当有充分的证据、依据。

  第五条 监督管理措施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得以监督管理措施替代行政处罚。

  第六条 实施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机构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拟采取措施的类别和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实施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第七条 实施责令改正的,实施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决定书应当载明责令改正的事项、时限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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