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Public Comments Sought on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Use of Drugs Covered by the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Public Comments Sought on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Use of Drugs Covered by the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4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研究起草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5月12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映。

  电子邮箱:yysmlc@nhsa.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9,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司,邮编:100830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水平,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形式】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按通用名进行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药品目录》范围。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条【基本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用药保障水平与医保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分级管理,明确各层级职责和权限;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技术进步,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管理;坚持中西药并重,充分发挥中药和西药各自优势。

  第五条【目录结构】《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部分组成。为维护临床用药安全和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条件进行限定。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西药部分,收载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中成药部分,收载中成药和民族药。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收载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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