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42号

2020年7月10日

  现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审慎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等情况相适应,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基础,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信息技术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信息技术治理、信息技术安全、数据治理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客户权益保护。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措施,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及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价。”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状况主要根据证 券公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综合实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设定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

  七、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的,每次扣0.5分;”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次扣1分;”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的,每次扣2分;”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6个月以下,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6个月以下,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1年以下或者公开谴责的,每次扣2.5分;”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公司被限制业务活动超过6个月,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超过6个月,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超过1年的,每次扣3分;”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评价,子公司被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予以扣分;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以及纳入合并评价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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