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务指南》的通知
Circular on Issuing the Guide of the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to Regular Reports of Listed Compani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务指南》的通知
Circular on Issuing the Guide of the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to Regular Reports of Listed Compani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的通知》 (上证函[2022]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证函[2020]1766号

2020年8月18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方便上市公司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推动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定期报告编制的相关规章及业务规则等,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务指南》,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述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本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年度内部控制信息的编制、审议和披露(2015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二号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披露业绩预告需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专项说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四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及报送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五号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六号XBRL实例文档的编制和报送(201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关于年报工作中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2014年1月修订)》,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中涉及业绩预告、定期报告编制与报送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务指南

  为方便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推动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本所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定期报告相关业务规则等,整理汇编,制定本指南。本指南归纳了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业务要求,涵盖了与定期报告密切相关的重要业务,包括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定期报告相关重要事项、定期报告的编写格式和报送文件等,供上市公司在办理定期报告业务中参考使用,以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本指南旨在为上市公司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的一般做法提供指引。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如果对本业务指南相关事项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进行咨询。

  第一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更正

  业绩情况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信息。每年有不少上市公司未能在定期报告前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仅影响投资者及时获取公司业绩信息,甚至可能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本节总结上市公司披露实践的一般做法,为上市公司及时、准确、规范地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以及有效地提示相关风险等提供指南。

  一、业绩预告的披露
  1.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限。《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即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按照《上市规则》第11.3.2条规定属于豁免情形的除外。上述规定的预告期限届满后,公司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也需要在第一时间作出预告。
  2.可能被实施风险警示公司的风险提示。《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了股票可能被实施风险警示的4种情形,包括连续两年亏损、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3.提前业绩预告。部分上市公司会在第三季度报告中提前预计全年业绩。在此情况下,公司仍需要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即1月31日前)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发布业绩预告。
  4.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在相应的报告期结束后发布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业绩预告。需要注意,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披露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前一年度年报。确有需要的,同步披露前一年度业绩预告或快报。
  5.业绩预告的披露方式。业绩预告时,上市公司根据业绩预告的类型,按照本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七号 业绩预增预减公告》《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八号 业绩预盈预亏公告》等的要求进行公告。公司可以采用具体数值、增减比例、数值和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披露业绩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准确性,给投资者稳定的预期。
  6.相关负责人的勤勉尽责。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负责人,在业绩预告前就要勤勉尽责,主动关注、积极核实报告期公司业绩情况,认真、审慎地审核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业绩预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业绩快报的披露
  1.业绩快报披露的及时性。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出现业绩信息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形。此时,公司需要及时披露业绩快报,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公平地获取业绩信息。
  2.主要财务指标大幅变动说明。上市公司根据本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三十一号 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的要求编制业绩快报公告,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有关项目增减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要说明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更正
  1.业绩预告更正情形。《上市规则》规定,业绩预告披露后,上市公司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根据《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三十号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的要求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上述差异较大的常见情形主要包括:(1)预告盈亏性质、方向错误;(2)预告金额或幅度差异较大;(3)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内容不明确或附加了条件,而实际业绩出现盈亏或同比出现大幅变动等。
  2.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的及时性。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不能晚于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即1月31日前)。上市公司确因客观原因未能在1月31日前及时更正的,应当在发现差异后第一时间披露更正公告。否则,可能被认为更正披露不及时。
  3.业绩快报更正情形。《上市规则》规定,业绩快报发布后,上市公司发现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的,应当按照本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三十二号 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的要求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业绩快报项目差异幅度达到20%的,上市公司还需要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说明对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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