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Provis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Business Licensing for General Aviation (Only Title Translated)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Provis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Business Licensing for General Aviation (Only Title Translated)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

2020年8月4日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9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企业的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第四条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全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促进通用航空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
  (三)符合科学规划、市场主导、协调发展的要求;
  (四)保障飞行、作业以及空防安全。

第七条 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分为三类:
  (一)载客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二)载人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搭载除机组成员以及飞行活动必需人员以外的其他乘员,从事载客类以外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三)其他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载客类、载人类以外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载客类经营活动主要类型包括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载人类、其他类经营活动的主要类型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

  第八条 申请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有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三)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的驾驶员;
  (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登记,符合相应的适航要求;
  (二)除民航局另有规定外,用于从事载客类、载人类经营活动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标准适航证;
  (三)与拟从事的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
  (四)从事载客类经营活动的,至少购买或者租赁2架民用航空器;从事载人类和其他类经营活动的,至少购买或者租赁1架民用航空器。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包括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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