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2005年5月30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局长 李长江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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