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2020年6月24日

  前言

  网络直播营销作为一种社会化营销方式,对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形成强大国内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促进其健康发展,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构建包括政府监管、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在内的社会共治格局。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诸多要素带有明显广告活动功能和特点,广告活动的各类主体也积极参与投入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是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广告协会密切关注广告活动的变化以及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的发展,经过充分调研,征求意见,并得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单位、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大力支持,制定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行为规范。中国广告协会将不断倡导自律规范先行,依法加强行业自律,提供自律公共服务和引导市场主体自治,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本规范侧重为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各类主体提供行为指南。非直播网络视频营销,属于广告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属于其他营销活动的,可参照本规范进行自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引导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更加规范,促进网络直播营销业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商家、主播等参与者在电商平台、内容平台、社交平台等网络平台上以直播形式向用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第三条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诚实信用、信息真实、公平竞争原则,活动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鼓励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共同推进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社会共治。

第四条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以及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
  (五)散布谣言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诽谤、恐吓、涉及他人隐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九)其他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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