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Implementing Measures of the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for the Issuance of Convertible Corporate Bonds by Listed Companies to Specific Target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Implementing Measures of the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for the Issuance of Convertible Corporate Bonds by Listed Companies to Specific Target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证公告[2020]28号

2020年7月1日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业务改革试点要求,支持上市公司使用定向可转债支付并购重组对价和配套融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规范定向可转债挂牌、转让、转股、回售、赎回、信息披露等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业务,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与再融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对定向可转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可转债,是指本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并在一定期间内依照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本所主板上市公司定向可转债相关业务适用本办法,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定向可转债相关业务参照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所为定向可转债挂牌转让、转股、回售及信息披露等业务提供服务。
  在本所挂牌转让的定向可转债,其登记存管、清算交收、兑付兑息、赎回、转股等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 发行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定向可转债的核准文件后应当及时披露。定向可转债采用网下发行方式,由上市公司与承销机构自行组织。

  第五条 定向可转债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申请定向可转债代码并向中国结算申请登记。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定向可转债代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代码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三)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四)有关本次发行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与承销机构应当保证发行完成后登记在同一代码下的定向可转债(以下简称单只定向可转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

  第六条 同一核准文件下发行的定向可转债存在不同定价条款或原则的,上市公司应当视情况申请多个定向可转债代码,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向可转债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并重点提示定向可转债的特殊条款、不同代码的定向可转债的条款差异和定价差异,并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中国结算出具的《证券登记证明》;
  (二)验资报告;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挂牌与摘牌

  第八条 上市公司申请定向可转债在本所挂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本所上市;
  (二)定向可转债挂牌后存续期限在一年以上;
  (三)存在限售条件的定向可转债已有部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定向可转债挂牌的,应当提前10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以下挂牌申请文件,并于挂牌前3个交易日披露定向可转债挂牌公告:
  (一)挂牌转让申请书;
  (二)定向可转债挂牌公告;
  (三)发行对象关于承诺及履行情况的说明;
  (四)财务顾问就定向可转债挂牌出具的核查意见;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提交的材料完备的,本所出具可以提供定向可转债转让服务的书面通知。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提供定向可转债转让服务:
  (一)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暂停或者终止定向可转债转让的书面通知,并经本所确认的;
  (二)上市公司违反本所相关规定或者相关协议约定的;
  (三)本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发展需要或监管机关的要求,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提供定向可转债转让服务的;
  (四)定向可转债全部完成转股、回售或者被提前赎回的;
  (五)定向可转债到期全部兑付或赎回的;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定向可转债被终止提供转让服务的,本所将予以摘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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