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对《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的意见

公开征求对《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的意见
  
公开征求对《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的意见

2020年8月3日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做好法规修改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2020年8月3日至2020年9月3日。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一节 应对措施
  第二节 四方责任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有效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设统一高效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首都安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秩序恢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方针,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与,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科学、依法、精准应对。

  第四条 本市坚持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指挥体系,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实施市、区分级处置。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应急物资保障等体系以及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适时作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定、命令。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加强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责任制,落实部门联动机制,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和工作协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第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社会动员机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增强全民的公共卫生风险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护救助能力。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科协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及医学会、预防医学会等行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落实自身责任,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居民、村民和单位参与、协助和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等技术作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病毒溯源以及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管理等提供数据支撑;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以提供个人健康状态查询服务。

  第八条 本市建立健全与国家有关部门、驻京部队、中央在京单位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沟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与合作。

  第九条 本市推动京津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区域合作,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行信息共享、应急资源合作、应急物资生产联合保障、重大应急策略和措施联动。

  第十条 本市鼓励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人才、技术、药物、疫苗等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外事、科技等部门建立国际交流合作渠道,与相关国际组织、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调查溯源、应急处置有关技术和治疗药物、检测技术、疫苗研发等方面广泛开展合作。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事件级别和对应措施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区域的相关应急预案。
  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定期或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应急演练,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一)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技术能力和实验室;
  (二)建立首席公共卫生专家制度,培育公共卫生领军人才,储备专业应急人才;
  (三)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医学检验机构联合协作机制。

  第十五条 本市构建覆盖传染病专科医院,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呼吸、肠道门诊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门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监测系统;建设完善位于口岸、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学校、批发市场、物流仓储中心等场所的监测哨点。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分级、分层、分流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形成市级、区级定点救治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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