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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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教〔2012〕48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文字[1997]第280号

1997年6月23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委(教育厅):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加强财务管理,促进高等学校的发展,财政部和国家教委共同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

  第七条 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八条 高等学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室)的统一领导。高等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高等学校校内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条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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