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会[2015]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2]财会字第67号

1992年12月31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工业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工业企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抄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驻厂员处。  

附件: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工业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工业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  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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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编号│  名称  ││顺序号│编号│  名称  
───┼──┼──────────┼┼───┼──┼──────────  
│  │一、资产类  ││ 32 │209  │ 其他应付款  
1  │101  │ 现金  ││ 33 │211  │ 应付工资  
2  │102  │ 银行存款  ││ 34 │214  │ 应付福利费  
3  │109  │ 其他货币资金  ││ 35 │221  │ 应交税金  
4  │111  │ 短期投资  ││ 36 │223  │ 应付利润  
5  │112  │ 应收票据  ││ 37 │229  │ 其他应交款  
6  │113  │ 应收帐款  ││ 38 │231  │ 预提费用  
7  │114  │ 坏帐准备  ││ 39 │233  │ 待扣税金  
8  │115  │ 预付帐款  ││ 40 │241  │ 长期借款  
9  │119  │ 其他应收款  ││ 41 │251  │ 应付债券  
10 │121  │ 材料采购  ││ 42 │261  │ 长期应付款  
11 │123  │ 原材料  ││  │  │三、所有者权益类  
12 │128  │ 包装物  ││ 43 │301  │ 实收资本  
13 │129  │ 低值易耗品  ││ 44 │311  │ 资本公积  
14 │131  │ 材料成本差异  ││ 45 │313  │ 盈余公积  
15 │133  │ 委托加工材料  ││ 46 │321  │ 本年利润  
16 │135  │ 自制半成品  ││ 47 │322  │ 利润分配  
17 │137  │ 产成品  ││  │  │四、成本类  
18 │138  │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 48 │401  │ 生产成本  
19 │139  │ 待摊费用  ││ 49 │405  │ 制造费用  
20 │151  │ 长期投资  ││  │  │五、损益类  
21 │161  │ 固定资产  ││ 50 │501  │ 产品销售收入  
22 │165  │ 累计折旧  ││ 51 │502  │ 产品销售成本  
23 │166  │ 固定资产清理  ││ 52 │503  │ 产品销售费用  
24 │169  │ 在建工程  ││ 53 │503  │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5 │171  │ 无形资产  ││ 54 │511  │ 其他业务收入  
26 │181  │ 递延资产  ││ 55 │512  │ 其他业务支出  
27 │191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56 │521  │ 管理费用  
│  │二、负债类  ││ 57 │522  │ 财务费用  
28 │201  │ 短期借款  ││ 58 │531  │ 投资收益  
29 │202  │ 应付票据  ││ 59 │541  │ 营业外收入  
30 │203  │ 应付帐款  ││ 60 │542  │ 营业外支出  
31 │204  │ 预收帐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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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  
1.统一核算的专业公司或有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的企业,可以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附属企业可以相应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有调剂外汇业务的企业,可以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3.企业内部各车间、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备用金”科目。  
4.有外购商品的企业,可以增设“外购商品”科目。  
5.国家拨给特种储备资金的企业,可以增设“特种储备物资”科目和“特种储备基金”科目。  
6.经常收取包装物押金或其他保证金的企业,可以增设“存入保证金”科目。  
7.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在途材料”科目。  
8.单独核算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企业,可以增设“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科目。  
9.根据需要,企业可以不设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而在“原材料”、“包装物”、“抵值易耗品”等科目内分别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  
10.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较少的企业,可以将其并入“原材料”科目。  
11.预收、预付帐款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预收帐款”、“预付帐款”科目,将预收、预付帐款在“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科目核算。  
12.管理上不要求计算自制半成品成本的企业,可以不设“自制半成品”科目。  
13.原材料在产品成本中所占比重很大的企业,可以将“原材料”科目分为“原料及主要材料”、”外购半成品”、“辅助材料”、“修理用备件”、“燃料”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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