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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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订)》 (主席令[1999]第2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年修正)

主席令[1993]17号

1993年12月29日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本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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