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命令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命令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命令

国务院令[1993]117号

1993年7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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