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此文件中《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6号),此文件中《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9号),此文件中《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

2010年7月30日

  (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的“省和地、市、州”统一修改为“省和市、州”。
  2、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①删去第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②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3、将《湖北省国防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①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省、地区、省辖市、自治州、县(含县级市和省辖市的区)”修改为“省、市、州、县”。
  ②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地区、省辖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4、将《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市(地、州)”统一修改为“市(州)”。
  5、将《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省、市(含地、州,下同)”修改为“省、市(含州,下同)”。
  6、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①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实行作价补偿的房屋的作价补偿标准应当比当地其他房屋增加百分之三十”。
  ②删去第十九条中的“和侨眷中的高级知识分子子女”。
  7、删去《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8、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中的“市、州(地)和县”修改为“市、州、县”。
  9、将《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的“由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10、删去《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1、删去《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第三十一条中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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