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2011年7月29日

  现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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