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6号

2011年9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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