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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此文件中《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此文件中《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3号),此文件中《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已被废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2011年12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中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九条修改为:“土地管理部门对正在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应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有权制止。
......
根据《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此文件中《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此文件中《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3号),此文件中《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已被废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2011年12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中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九条修改为:“土地管理部门对正在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应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有权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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