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20]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证交字[2012]30号

2012年3月23日

各会员单位、基金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2004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国字[2004]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 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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