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此文件中的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5)之②、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第(3)、第七条第(三)项第4目、第(四)项、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四)项第1目第(2)、第十条第(四)项中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内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附件21、附件22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此文件中与公告相冲突的内容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此文件中的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此文件中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之(2)、(5)关于“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内容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废止第三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十一条第(三)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废止第五条第(二)项第 5 目第(2)“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的内容;
废止第十条第(二)项第2目;
废止第十条第(五)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此文件中废止:
第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1)点中的“附表”、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2)点、第四条第四项中的“并在免税原材料购进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见附件14),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第五条第二项第1目、第七条第三项第5目、第十条第三项、附件4、5、6、7、8、14、15、16、17、18、19、20、32、34、3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此文件中废止:
(1)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5)点④中的“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2)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第(4)点中的“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3)第七条第三项第二款第2目“代理出口协议”
(4)第八条第四项
(5)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第(1)点①中的“原件”、②中的“原件”
(6)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第(2)点③
(7)第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第1目中的“原件”
(8)第十条第二项第1目中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的规定、第3目中的“原件”
(9)第十条第六项第一款第1目中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第十条第七项第3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012年6月14日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
  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

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五)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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