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6]1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

汇发[2012]42号

2012年7月1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配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全国推广,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及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10]122号)有关要求,现将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数据报送要求通知如下:

  一、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
  (一)从2012年8月1日起,境内银行应使用汇发[2011]49号文规定的新的涉外和境内收付款相关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和国际收支统计及管理信息申报,并通过新的接口程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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