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号

1990年2月24日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作如下修改: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增加三款,作为第二、三、四款:

  承包经营合同未规定纠纷处理办法,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或发生纠纷时达成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受理该仲裁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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