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57号

2007年12月30日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卫生部、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陈竺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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