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65号

2005年10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附件: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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