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9号

2013年8月29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3年8月22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应当有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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