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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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2006]第33号

2006年6月16日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已经2006年6月8日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附: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督促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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