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97号

2007年5月9日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删除第三条第二款。

三、第四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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