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保监发[2010]103号),此文件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指导保险公司规范、健康、有序地进行股票资产托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1]4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05]16号

2004年11月8日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银监局:

  为落实《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行为,防范股票投资风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订《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保险公司规范、健康、有序地进行股票资产托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委托其保管股票资产、负责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等事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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