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令[2007]第502号

2007年7月20日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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