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12号

2007年12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2007年7月11日正式签署,并自2007年9月18日起生效,适用于2008年1月1日起发生的所得。《协定》是对中新两国政府原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全面修订,原协定及议定书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停止有效。为做好《协定》的执行工作,现就《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协定》的执行时间
  (一)《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