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2013年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愿意缔结一项议定书,以修订2011年6月27日在伦敦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删除,以下列代替:
“(一)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本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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