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此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此文件中《个体工商户条例》已被废止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48号

2014年2月19日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以及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的内容,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2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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