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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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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
公司法
修改后
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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