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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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主席令[1994]第34号

1994年10月27日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坦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坤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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